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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日期:2022-12-06 来源: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编辑:WXL 0 我要评论0收藏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部署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坚持利剑高悬,重拳出击,取得一定成效。现公布有关典型案例,提醒旅游从业者守法经营,旅游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牢牢守住贵州旅游蓝天净土。


案例一:卢某、褚某某、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严打整治养老诈骗行为

基本案情: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中,安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合整治重点,切实加强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及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物、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旅游活动及其他涉及文化旅游养老诈骗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行动中成功查获一起“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涉案人卢某、褚某某、李某等三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3月2日,违法组织旅游团到毕节开展了“红色大关·魅力丘林+织金财神庙精品2日游”旅游活动,在66名游客中,共有涉老人员44名。三人分工合作完成了招徕、收费、购买保险、安排交通、餐饮住宿、观光游览项目和带团出游等工作。

处置情况:卢某某、褚某某及李某某未经许可合伙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给予卢某某、褚某某及李某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三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共计罚没收入3.4万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整,收缴罚款3.2万元。

案例二:六盘水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擅自从事、产品促销

基本案情: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六盘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六盘水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副食品销售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调查,查明该商贸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促销产品为目的,不定时组织消费群体到周边景区或农家乐开展聚餐活动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处置情况:六盘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了对该公司给予罚款2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玉某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六盘水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案

关键词:旅游合同、购物场所

基本案情:六盘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专项整治实地检查中发现,六盘水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期组织实施旅游行程中含有购物场所的线路,并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有意不注明购物场所的名称及停留时间,侵害游客以及老年游客权益,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款的规定,涉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处置情况:六盘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规经营行为,并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黔西市营业部未签订旅游合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

基本案情: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黔西市营业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今年5月,接到相关投诉,反映名为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黔西市营业部在去年10月18日,组织一批老年人到广西桂林旅游,旅行社答应交订位费200元,先订位置,行程结束200元费用予以退还,举报人举报内容为旅行社未退还200元订位费,经核实,目前有4名人员未得到退还订位费,毕节市黔西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处理该投诉件中,发现该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涉嫌违法,遂对该案件开展调查。经调查,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黔西市营业部为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黔西市开办服务网点,其与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合同已于2021年7月到期,未续签合同。其组织的2021年10月18日至21日到广西桂林旅游活动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

处置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黔西市营业部处以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五:湖北某旅游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未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未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且未注明订立的包价旅游行程安排案

基本案情:湖北某旅游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组织35名老年游客开展“铜仁大峡谷一日游”旅游活动,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贵州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未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且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未注明行程安排。

处置情况: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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