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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设立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程序

日期:2016-03-13 来源:贵州旅游网  责任编辑:liyong 0 我要评论0收藏

 一、设立分社的要求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1、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市州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3、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市州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二、设立服务网点的要求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1、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市州级及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必须实行旅行社“四统一”(财务、合同、价格、广告)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2、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3、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4、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6、设立社应当与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办理机构:全省市州级及省直管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省旅游局咨询电话:0851-86839360;


    贵阳市旅委咨询电话:0851-86503817;


    遵义市旅委咨询电话:0851-28251786;


    安顺市旅游局咨询电话:0851-33281747;


    黔南州旅游局咨询电话:0854-8282400;


    黔东南州旅委咨询电话:0855-8261879;


    铜仁市旅委咨询电话:0856-5280063;


    毕节市旅游局咨询电话:0857-8225329;


    六盘水市旅委咨询电话:0858-8230356;


    黔西南州旅游局咨询电话:0859-3116518;


    贵安新区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851-88901528


    仁怀市旅游局咨询电话:0851-22236295


    威宁自治县旅游局咨询电话:0857-623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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